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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
发布时间:2021-08-05 点击量:1507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一.进口前
1.办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企业管理”模块相关功能提交电子申请,取得备案号。
2.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
2.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准备标签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标注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二.清关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单证
2.原产地证
3.提供外文标签和翻译件及中文标签,外文标签需彩印件。
4.特殊化妆品提供注册号,普通化妆品提供备案号,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检验检疫
1.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