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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

发布时间:2021-08-05  点击量:1572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一. 进口前

 

1.准入查询

确认拟进口的肉类产品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查询路径: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信息服务 业务信息 >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2.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收发货人备案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发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企业管理”模块相关功能提交电子申请。

3.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办理路径:通过海关总署 > 互联网+ > 企业管理进行网上办理

4.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

通过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信息服务 业务信息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是否为注册名单内的境外生产企业。

5.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向海关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特别注意:贸易合同签订日期需晚于许可证审批日期)

6.与经海关备案的存储冷库签订仓储协议

 


二. 清关所需资料

 

1.兽医(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预包装食品提供中文标签、外文标签原件、翻译件。

2.提供肉类收货人备案号、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号,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及存储冷库备案号。(实际报关中,肉类收货人备案号与食品进口商备案号输入一致)

 


三. 检验检疫

 

1.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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