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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

发布时间:2021-07-29  点击量:6055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一. 进口前准备

1.准入查询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在总署网站上查询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产品是否列入准入名单。具体路径为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信息服务 > 业务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2.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通过海关总署 > 互联网+ > 企业管理进行网上办理

3.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通过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信息服务 > 业务信息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 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是否为注册名单内的境外生产企业。

4.检疫审批(部分产品)

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及日本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特别注意:贸易合同签订日期需晚于许可证审批日期)

5.办理捕捞证明

海关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监管代码U),并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进口相关水产品事先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水产品清单见农业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2157号附件)

6.与经海关备案的存储冷库签订仓储协议

 


 二. 清关所需资料

 

1. 一般进口水产品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日本需含放射性内容)、原产地证书(日本需官方原产地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高风险,养殖,日本)预包装食品提供中文标签、外文标签原件、翻译件。同时提供进出口商备案号,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号,海关备案存储冷库备案

2. 远洋自捕水产品

远洋自捕水产品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需提供下列文件:

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本。

 


三.检验检疫

 

1.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  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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