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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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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用植物油

发布时间:2021-08-05  点击量:1597

随着我国主动扩大进口贸易以及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用植物油已经成为了我国食用植物油市场的有益补充。

按照品种分类,我国食用植物油主要包括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花生油、芝麻油、橄榄油、葵花籽油和玉米油等。

 


.进口前

 

1.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企业管理”模块相关功能提交电子申请。

   2.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需提前确认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相关规定。

 


.清关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单证

2.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卫生)证书

3.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申报为转基因的植物油,提供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5.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提供原标签和翻译件及中文标签,原标需彩印件。

如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油调配而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且标签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6.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7.如进口的是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还须持有运输工具前三个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及其前三个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我国规定

 


三.检验检疫

 

1.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果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或者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2.查验经取样化验,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卫生标准的,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2.查验时发现未贴中文标签或所贴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需进行标签技术整改。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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